關於原協
原協歷史
第四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 羅瑞華
常務理事 汪金花
常務理事 林心蕙
理事 汪仲偉
理事 潘 軍
理事 高珮甄
理事 劉志偉
理事 翁聖惠
理事 林顯智
常務監事 林心怡
監事 朱蓮香
監事 林清華
社團法人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暨產業發展協會章程(107.12.13 變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暨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臺東縣各項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暨專業職能,讓臺東縣各原住民職能、專業人才及有興趣之人士,能夠擁有更大的學習空間與發展機會,期能創造全方位之職能發展舞台,使本會會員擁有更多的職能資源作為發展的基礎,進而促進臺東原住民族福祉之提昇與推廣各項原住民族產業為本會之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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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原住民族福利性、教育性、文化性、保護性、發展性之服務方案;舉辦政府政策措施、法令宣導、講座或方案服務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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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推展各項原住民專業職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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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及民間各社團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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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主辦或協辦各種原住民相關專業職能議題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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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舉辦會員集會活動相互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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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有關原住民各項專業職能之專業人員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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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發展各項專業職能就業創業之相關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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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社團法人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暨產業發展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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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發展臺東縣休閒農業暨觀光遊憩相關之活動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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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原住民族各項福利與推動相關產業。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理監事審核通過後入會。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理監事審核通過後入會。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每一會員為一權。
三、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
二、服從本會之決議之事項。
三、維護本會名譽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繳交會費,未繳交會費超過會費收取日達一年,喪失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破壞本會名譽、違反社會工作倫理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本會之解散。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常務理事、理事長之罷免,應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出,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即予以罷免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經理事會決議,提交會員表決後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加入本會之會員得免繳交入會費,需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300元整,終身會員繳交2,000元整;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整,終身會員新台幣6,000元整。
二、委託收益。
三、補助及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0月06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